榆林子洲“2.18”特大交通事故13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2005年2月18日16时20分许,榆林市子洲县一个体客运小客车,乘载20人,由子洲县城出发行驶到子洲县周家硷镇钟家沟岔村307国道907km+94m上坡路段处,方向失控冲出公路左侧,坠落于17.5m深的悬崖下,造成1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历经三个多月的调查,省安全监管局近日对榆林子洲“218”特大交通事故给予批复,13名事故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管理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榆林子洲“2.18”特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是由于肇事客车驾驶人马鹏飞无证驾驶无春运证、无临检合格证、左前钢板且有陈旧性裂痕不安全隐患的车辆,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破损、凹陷路面时,使车辆发生颠簸,导致原有裂痕的钢板彻底断裂分离,车辆前桥偏移,轿厢下沉卡住左前轮,致使车辆转向失控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马鹏飞弃车逃离现场。驾驶人马鹏飞对事故发生应负全部直接责任。
1、子洲县交警大队疏于交通管理,对辖区车辆运行监管不力,周硷中队在春运期间对肇事客车情况掌握不清,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车管所在组织巡查时曾因超员扣留事故车,后又私自放行,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2、子洲县运管所对车站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虽对肇事客车发出了不准营运的通知,但后续监管不力,驻站人员履行职能缺位,没有及时收缴线路标志牌,把主要精力放到收取规费上,忽视了对车站与肇事客车的监管,对事故发生应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3、子洲县汽车站对肇事客车进出站管理把关不严,接到运管部门关于对肇事客车不准进站营运的通知后措施不力,听之任之,没有严格履行职能,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
4、子洲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交警大队的隶属关系没能及时理顺,运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肇事客车驾驶人马鹏飞,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艾雄勇,给予撤销车管所所长职务处分。
3、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周硷中队中队长李君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周硷中队指导员周雪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艾埃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运管所所长安仲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加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汽车站副站长马琴,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对事故管理责任人子洲县汽车站站长姬文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通局党支部书记马海发,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通局局长李亚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由榆林市监察局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公安局局长郝荣飞进行诫勉谈话。
13、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副县长罗云龙,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责成子洲县人民政府向榆林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5、责成榆林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整改措施
1、榆林市要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
2、榆林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严峻的形势,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客车非法营运及农用车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查出的手续不全车辆、超员运行车辆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3、榆林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现状,进一步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对客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国道、省道的事故多发点段的检查,对危桥险路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完善道路防护设施,增设必要的道路交通标志,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安全。
4、子洲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子洲“2.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5、子洲县交警大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好每个干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真正把子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好。
6、子洲县交通局要下大力气认真整顿好子洲的运输市场,消除不安全因素,为构建和谐子洲做出努力。
历经三个多月的调查,省安全监管局近日对榆林子洲“218”特大交通事故给予批复,13名事故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管理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榆林子洲“2.18”特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是由于肇事客车驾驶人马鹏飞无证驾驶无春运证、无临检合格证、左前钢板且有陈旧性裂痕不安全隐患的车辆,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破损、凹陷路面时,使车辆发生颠簸,导致原有裂痕的钢板彻底断裂分离,车辆前桥偏移,轿厢下沉卡住左前轮,致使车辆转向失控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马鹏飞弃车逃离现场。驾驶人马鹏飞对事故发生应负全部直接责任。
1、子洲县交警大队疏于交通管理,对辖区车辆运行监管不力,周硷中队在春运期间对肇事客车情况掌握不清,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车管所在组织巡查时曾因超员扣留事故车,后又私自放行,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2、子洲县运管所对车站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虽对肇事客车发出了不准营运的通知,但后续监管不力,驻站人员履行职能缺位,没有及时收缴线路标志牌,把主要精力放到收取规费上,忽视了对车站与肇事客车的监管,对事故发生应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3、子洲县汽车站对肇事客车进出站管理把关不严,接到运管部门关于对肇事客车不准进站营运的通知后措施不力,听之任之,没有严格履行职能,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
4、子洲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交警大队的隶属关系没能及时理顺,运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肇事客车驾驶人马鹏飞,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艾雄勇,给予撤销车管所所长职务处分。
3、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周硷中队中队长李君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管理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周硷中队指导员周雪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艾埃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运管所所长安仲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加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子洲县汽车站副站长马琴,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对事故管理责任人子洲县汽车站站长姬文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通局党支部书记马海发,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交通局局长李亚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由榆林市监察局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公安局局长郝荣飞进行诫勉谈话。
13、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子洲县副县长罗云龙,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责成子洲县人民政府向榆林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5、责成榆林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整改措施
1、榆林市要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
2、榆林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严峻的形势,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客车非法营运及农用车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查出的手续不全车辆、超员运行车辆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3、榆林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现状,进一步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对客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国道、省道的事故多发点段的检查,对危桥险路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完善道路防护设施,增设必要的道路交通标志,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安全。
4、子洲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子洲“2.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5、子洲县交警大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好每个干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真正把子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好。
6、子洲县交通局要下大力气认真整顿好子洲的运输市场,消除不安全因素,为构建和谐子洲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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